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需关注进口国的过敏原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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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1138日,据食品伙伴网报道,近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频频召回未标注过敏原的食品。受召回食品中未被标注的过敏原主要包括花生、牛奶、亚硫酸盐、小麦等。各国对于过敏原的标识规定不尽相同。

1、欧盟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10 g/kg的亚硫酸盐;另外,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需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列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日本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 20种,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

4、加拿大

加拿大于2011年强化了对过敏原的标识规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花生、鸡蛋、牛奶、树生坚果、小麦、大豆、芝麻籽、海鲜、亚硫酸盐以及芥末。具体包括:

需要将食物过敏原、麸质来源以及亚硫酸盐标注在配料表中或者以"含有:……"开头;用通用的词汇标注食物过敏原或者麸质来源,例如:("牛奶"或者"小麦");

将芥菜子纳入食物过敏原进行管理;将规定水解植物蛋白来源的通用名称。例如,标识可能提示大豆,或者水解植物蛋白(大豆),而非标注水解植物蛋白;斯佩尔特小麦以及卡姆小麦将统一以小麦进行标注;超过10ppm的亚硫酸盐将同其它过敏原一样进行处理,可以选择使用独立的含有字样进行声明;如果使用鸡蛋、鱼或者牛奶作为澄清剂加入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中,那么需将过敏原的来源标注在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对于预包装果蔬产品而言,出现在蜡质涂层中的任何过敏原来源或者麸质的来源,或者蜡质涂层的成分均需被标注。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小麦、花生、树生坚果(腰果、杏仁、核桃)、甲壳类、鱼类、牛奶、鸡蛋、芝麻、大豆以及这些物质的产品、亚硫酸盐(超出10ppm)。对于不确定的成分,生产商可以使用"可能含有字样。

6、韩国

韩国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2011年初,我国2批出口产品由于违反进口国的过敏原标识规定而被召回,在此提醒我国出口企业需对此高度关注,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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