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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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0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现将与水产有关部分摘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都澳海域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域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三都澳海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  海域污染防治

第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综合分析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界标。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以及军事管理区、航道、锚地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应当依法持证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三都澳海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合理投饵、施肥,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三都澳海域养殖单位和个人对海水养殖、捕捞过程中产生的病死鱼、饲料袋等垃圾应当集中收集,运至陆地场所作无害化处理、循环再利用或者其他环保措施处置,禁止将生产、生活垃圾直排入海。

第十三条  三都澳海域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渔排养殖管理房化粪池进行改造,建设生态净化池,实现养殖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三都澳海域近岸从事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生产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生态净化池或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海水养殖设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造材料。本条例公布前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等作为海水养殖设施的,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清除并改造升级。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单位和个人改造升级养殖设施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环保型海水养殖设施实行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长效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机制,组建海上环卫队伍或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对三都澳海域开展常态化保洁,清理海漂垃圾。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滨海湿地、红树林、淤泥质海岸、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申请批准。发现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十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工作:

(一)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

(二)种植红树林和恢复湿地;

(三)渔业增殖放流;

(四)其他建设和治理修复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红树林、滨海湿地和海岸自然现状。

第二十条  三都澳海域内的围海、填海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三都澳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港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三都澳海域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三都澳海域禁止养殖区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航道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三都澳海域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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