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开启海上养殖综合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用海秩序,促进海上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军事用海和航道畅通,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经蕉城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海上养殖综合整治集中宣传月活动,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作了详细说明。
一、禁止养殖区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是在指定范围内,限定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网箱围栏养殖可养比例的区域。
(1)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2)限制在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原则上作为适宜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
信息来源: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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